锐角丨“工伤私了”不是维权句号

“‘私了款’拿到了,但比法定工伤待遇少太多了!”职工陈忠礼(化名)在珠海某工地作业时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被拒付。近期,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工伤赔偿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与陈忠礼签订的案涉协议构成显失公平,陈忠礼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款项。(8月22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以为“工伤私了”画了一个“句号”,但实际上,有些貌似基于双方“合意”的工伤赔偿协议画的只是一个“顿号”或“逗号”。陈忠礼工伤维权案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具有双向警示教育意义。

由于通过“公了”程序即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赔偿问题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一些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出于担心在某个维权环节遇阻、不愿得罪用人单位、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等考量,愿意选择或接受“工伤私了”。不少用人单位则因“私了”的赔偿标准普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避免“节外生枝”引发劳动者的维权升级、控制额外的处理成本、维护企业名誉形象等原因,乐于“工伤私了”。在现实生活中,“工伤私了”现象非常常见。

法律并未禁止“工伤私了”,“工伤私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是一种处置工伤事故、化解工伤赔偿纠纷的可行方式。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工伤私了”受法律保护,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

然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法律素养、信息获取能力、判断能力、维权博弈能力有限,对工伤维权的相关法律要求、标准、流程以及伤残损伤、赔偿预期等可能缺乏全面准确合理的认知。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往往更了解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更熟悉相关的标准、流程,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金额也有更强的预估判断能力。有些用人单位刻意利用这种优势,利用劳动者维权时的急迫心情、困难状态,与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法定标准或正常标准。比如,在陈忠礼工伤维权案中,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通过“私了”给付的3.2万元工伤赔偿款不足法定工伤待遇的30%。

这样的“工伤私了”尽管具备“双方合意”的形式,却存在明显的效力瑕疵,并非法律句号,也不是维权句号。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对于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即便双方签了字,即便相关协议已履行完毕,即便劳动者已经领了赔偿款,并承诺自愿放弃差额赔偿权利或不再追究用人单位的其他责任,劳动者依然可以“反悔”,可以诉诸仲裁或以诉讼途径请求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按照更高的法定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或补足差额。

诚然,“工伤私了”有利于用人单位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经济成本,还能及时缓解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经济困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用人单位需算好工伤责任账,增强诚信意识,秉持最起码的善意,遵循公平原则,主动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或提示劳动者注意相关信息,引导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工伤私了”方案。劳动者则应增强工伤维权意识,尽量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信息,谨慎选择“工伤私了”路径,把握好选择“工伤私了”路径的时机,把握好工伤待遇标准,算好工伤维权账。

文字:李英锋 编辑:刘辉 责任编辑:帅云
锐角丨“工伤私了”不是维权句号
2024-08-23 06:54

“‘私了款’拿到了,但比法定工伤待遇少太多了!”职工陈忠礼(化名)在珠海某工地作业时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被拒付。近期,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工伤赔偿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与陈忠礼签订的案涉协议构成显失公平,陈忠礼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款项。(8月22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以为“工伤私了”画了一个“句号”,但实际上,有些貌似基于双方“合意”的工伤赔偿协议画的只是一个“顿号”或“逗号”。陈忠礼工伤维权案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具有双向警示教育意义。

由于通过“公了”程序即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赔偿问题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一些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出于担心在某个维权环节遇阻、不愿得罪用人单位、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等考量,愿意选择或接受“工伤私了”。不少用人单位则因“私了”的赔偿标准普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避免“节外生枝”引发劳动者的维权升级、控制额外的处理成本、维护企业名誉形象等原因,乐于“工伤私了”。在现实生活中,“工伤私了”现象非常常见。

法律并未禁止“工伤私了”,“工伤私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是一种处置工伤事故、化解工伤赔偿纠纷的可行方式。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工伤私了”受法律保护,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

然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法律素养、信息获取能力、判断能力、维权博弈能力有限,对工伤维权的相关法律要求、标准、流程以及伤残损伤、赔偿预期等可能缺乏全面准确合理的认知。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往往更了解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更熟悉相关的标准、流程,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金额也有更强的预估判断能力。有些用人单位刻意利用这种优势,利用劳动者维权时的急迫心情、困难状态,与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法定标准或正常标准。比如,在陈忠礼工伤维权案中,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通过“私了”给付的3.2万元工伤赔偿款不足法定工伤待遇的30%。

这样的“工伤私了”尽管具备“双方合意”的形式,却存在明显的效力瑕疵,并非法律句号,也不是维权句号。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对于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即便双方签了字,即便相关协议已履行完毕,即便劳动者已经领了赔偿款,并承诺自愿放弃差额赔偿权利或不再追究用人单位的其他责任,劳动者依然可以“反悔”,可以诉诸仲裁或以诉讼途径请求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按照更高的法定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或补足差额。

诚然,“工伤私了”有利于用人单位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经济成本,还能及时缓解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经济困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用人单位需算好工伤责任账,增强诚信意识,秉持最起码的善意,遵循公平原则,主动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或提示劳动者注意相关信息,引导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工伤私了”方案。劳动者则应增强工伤维权意识,尽量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信息,谨慎选择“工伤私了”路径,把握好选择“工伤私了”路径的时机,把握好工伤待遇标准,算好工伤维权账。

文字:李英锋 编辑:刘辉 责任编辑:帅云